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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实施编码:1143100000652622203000114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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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5-2877059

    0735-287705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5-2877223

    0735-2877223

受理条件

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初审

10个工作日

初审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审核

3个工作日

根据现场评估意见,审核学校师资等相应资质。

审批

2个工作日

根据科室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办结

1个工作日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许可文书、打印办学许可证。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办学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相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必须本人签名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是什么标准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学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第三条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消防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不低于本标准,并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