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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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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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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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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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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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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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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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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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5-2877059
0735-2877223
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城投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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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初审 |
10个工作日 |
初审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
审核 |
3个工作日 |
根据现场评估意见,审核学校师资等相应资质。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根据科室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许可文书、打印办学许可证。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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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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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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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