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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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韶山市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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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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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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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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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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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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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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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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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0731-55684743
0731-5286506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湖南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A区医疗保障局A13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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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3个小时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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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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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 |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 |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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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凭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