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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实施编码:11430321MB1B35360A4430736003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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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县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7885666

    0731-5788566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7880809

    0731-57880809

受理条件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与一定救助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湘潭县天易大道8号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东厅2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2个工作日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地区救助对象标准

办结

8个工作日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地区救助对象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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