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与一定救助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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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县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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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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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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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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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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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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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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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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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7885666
0731-57880809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给与一定救助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湘潭县天易大道8号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东厅2号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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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地区救助对象标准 |
办结 |
8个工作日 |
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地区救助对象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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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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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