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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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江华县大圩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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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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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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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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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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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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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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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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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6-2540142
0746-2715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人民政府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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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8个小时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核 |
8个小时 |
初审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
办结 |
8个小时 |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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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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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