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呼号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呼号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用的无线电台呼号资源; (四)拟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