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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编码:11430104MB1P62214E4000131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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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88995068

    0731-8899506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8999989

    0731-88999989

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湖南湘江新区麓谷大道668号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新厅一楼30-32;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办结

14个工作日

通过评审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

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0号令

第五十七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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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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