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 2、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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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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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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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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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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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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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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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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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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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7221209
0736-7261561
1、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 2、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市民之家市政务中心二楼J区06;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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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审核 |
2个工作日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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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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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意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