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缴款凭证 2.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机关 |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
咨询电话:0731-57336118
投诉监督电话:(0731)12345;0731-57880453;0731-57336129
1.银行缴款凭证 2.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杏丹二路5号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107号湘潭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4个小时 |
1.根据受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当场更正的,请申请人当场更正。3.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公章送达申请人。 |
审核 |
2个小时 |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现场实地查勘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审批 |
1个小时 |
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返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返还的,出具《不准予决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依据。 |
办结 |
1个小时 |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返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返还的,出具《不准予决定通知书》和《办结告知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报告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