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制,或者有一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 3、需要暂存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全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要有满足安全和防护要求的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台帐、监测方案、培训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辐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台帐、监测方案、培训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台帐、监测方案、培训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当具有确保其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