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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1)告知承诺制
在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行告知承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优化告知承诺流程,在政务服务事项领域逐步实现告知承诺办理电子化、告知承诺效率可量化、信用监管自动化,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 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2)适用对象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带来的便利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后,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 定,实际上是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
(4)违约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编码:11430321MB0N1266X64000123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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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县卫生健康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0731-57336120

    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0731-57336120
  • 监督投诉方式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31-57776991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31-57336135

    湘潭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31-57776991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31-57336135

受理条件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4.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或吸烟区设独立排风系统。 6.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8.消防合格证明。

所需材料

可选择办理模式,查看需提交材料信息: 查看我的可复用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6号创业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厅县卫生健康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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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具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存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即时受理;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窗口人员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盖章; (6)对不需许可和职权范围外的,窗口人员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送达当事人。

初审

2个工作日

⑴、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⑵、按照许可条件对受理意见及实地勘查报告进行审核; ⑶、召集本科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审核

1个小时

(1)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窗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审批

5个小时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同意审查意见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办结

1个小时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准予决定通知书》,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湘潭县政务服务中心网上予以公示。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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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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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机构性质 服务时限 服务时限说明 收费说明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论报告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0个工作日

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辖区内经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备案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0个工作日

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0个工作日

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

公共场所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办理健康证吗?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对检测报告有哪些具体要求?

1.要求提交一年以内的检测报告; 2.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3.所检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