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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实施编码:1143310000668636523000116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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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43-8225830

    0743-8225830
  • 监督投诉方式

    0743-12342(州优化办)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743-12342(州优化办) 0743-8569189(州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8222165(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规定,排放量符合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2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州生态环境局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小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4、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新发并纳入重点管理的需在申请受理前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审核

8个工作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核发技术规范。

审批

3个工作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核发技术规范。

办结

1个小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核发技术规范。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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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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