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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待遇终止申报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375G20020140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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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待遇终止申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84900113

    0731-8490011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15-E1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0个工作日

法定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法定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第24号
全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8号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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