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该个体工商户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或住所)】。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普通程序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该个体工商户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停止经营;2.转型登记为企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通过简易程序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该个体工商户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应当具备下列适用情形且无不适用情形:①适用情形:个体工商户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②不适用情形:个体工商户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登记机关、登记权限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可以行使外资登记权限,目前有省、14个市州;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