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拟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检修、改造,或经营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3. 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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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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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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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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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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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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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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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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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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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5-6328110
0735-6328373
1. 拟延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 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检修、改造,或经营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3. 申请延期贮存的废物不是医疗废物或剧毒、易燃易爆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隆武路202号文体中心北门1楼政务服务中心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5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4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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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小时 |
审查真实性。 |
办结 |
4个小时 |
审查真实性。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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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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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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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