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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实施编码:11430424MB1E01219F4000117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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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衡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238009

    0734-523800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212678或0734-12345

    0734-5212678或0734-12345

受理条件

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衡东县洣江大道1号衡东政务服务中心4楼城市综合执法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审核

4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办结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机关人员签名是否必须本人亲笔签名?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机关人员签名必须由机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