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