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属于本部门受理权限范围。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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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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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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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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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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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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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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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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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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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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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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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7156158
12345(宁乡本地);0731-87212345(外地)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属于本部门受理权限范围。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501号市民之家2楼F区F157-17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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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4个小时 |
根据备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且程序合法性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且程序合法性审查合格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
办结 |
2个小时 |
1、根据审批意见,对准予备案的,按规定制作、发放《网络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2、对不予备案的,发放不予备案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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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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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27号 |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湖南省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公示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