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前报告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实施机关 |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88667924
0731-12345
船舶进出港口前报告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路80号长沙市水运事务中心通江达海楼五楼霞凝事务部;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小时 |
报港及时 |
审核 |
6个小时 |
符合要求 |
办结 |
1个小时 |
审核通过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出港报告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