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机动车的。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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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山县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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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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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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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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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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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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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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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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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5822701
07345812320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机动车的。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六楼综合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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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小时 |
依法依规 |
审核 |
4个小时 |
依法依规 |
办结 |
4个小时 |
依法依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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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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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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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