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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机动车查封、解封

实施编码:11430423006278310E4431009047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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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查封、解封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机关 衡山县公安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45822701

    07345822701
  • 监督投诉方式

    07345812320

    07345812320

受理条件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解封机动车的。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六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小时

依法依规

审核

4个小时

依法依规

办结

4个小时

依法依规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

第四十二条: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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