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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30400622622XQ4000122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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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岳塘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5568270、0731-55580019、0731-55580023、0731-55577164、0731-55580017

    0731-55568270、0731-55580019、0731-55580023、0731-55577164、0731-5558001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5568288

    0731-55568288

受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沁园路2号荷塘街道滴水安置区2栋002号岳塘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3、4、5、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四级标准

初审,复审

1个工作日

四级标准

审核

1个工作日

四级标准

审批

1个工作日

四级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四级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查看结果样本

审批程序

(一)准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 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通过技术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表和勘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4)决定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