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证书的注册,即执业护士注册,与护士是否在医院工作无关。
具体的注册程序如下:
1、填写表格。
2、准备材料。
执业护士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提交要求,准备好所需的全部注册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本单位。
3、单位审核。
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由护理部主任或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提交材料复印件上附意见。
4、输入信息。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登记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先输入护士登记信息。
5、提交表格以供审查。
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的登记材料和登记资料报送当地护士登记机关。
6、对登记机关进行初审。
各县(区)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由负责人签署协议,按《执业护士证》(见附件)填写说明书,打印《执业护士证》,核对打印的《执业护士证》,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
根据分级考试的原则和分级考试,每个县(区)的登记机关将发送第一个登记材料和执业护士证书(原件)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审核。
8、最终核准证书由发证机关颁发。
9、登记。
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栏填写“2006-2008”或“2007-2008”等登记年限,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登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