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其他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1226006662160W4000113003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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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麻阳县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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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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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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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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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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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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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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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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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5827698
0745-5822537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其他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滨江大道政务服务大厅A栋财政局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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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初审 |
1个小时 |
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或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理由。 |
审核 |
1个小时 |
财政局会计管理股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批签字。 |
审批 |
1个小时 |
财政局局长审批。若未能在法定期限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办结 |
1个小时 |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许可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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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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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9〕第98号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第44号 |
全文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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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