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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人员户口补登

实施编码:114303000062149155343070906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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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人员户口补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5297125

    0731-55297125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12389

    0731-12389

受理条件

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流浪乞讨公民,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补登。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湘潭市雨湖区吉利东路16号湘潭市公安局C栋人口出入境管理支队101为民服务中心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0个工作日

按照申请材料审查 执行标准

审核

20个工作日

根据潭政办发〔2017〕111号《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

5个工作日

真实无误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第18号

第二十六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居民户口簿内页 查看结果样本

1、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补录需要什么材料? 2、 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怎么登记户口?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并接受民警对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社区(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2、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