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流浪乞讨公民,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补登。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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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湘潭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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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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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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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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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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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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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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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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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297125
0731-12389
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流浪乞讨公民,由救助管理机构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补登。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
湘潭市雨湖区吉利东路16号湘潭市公安局C栋人口出入境管理支队101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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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0个工作日 |
按照申请材料审查 执行标准 |
审核 |
20个工作日 |
根据潭政办发〔2017〕111号《湘潭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真实无误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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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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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恢复户口登记,手续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在恢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补登,须报经户口补登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章 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 |
第二十五条:补登、恢复户口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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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内页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