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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编码:11430300MB1E20567R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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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经开区消防大队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322119

    0731-5232211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8518119

    0731-58518119

受理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开区吉利西路九华消防救援大队二楼消防监督二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01~06-30)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01~09-30)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齐全,所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审核

4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第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审批

2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第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文书送达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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