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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实施编码:11430300MB1987097L3000168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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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0731-52817107,52817350,52817026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2817008

    0731-52817008

受理条件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湘潭市民之家北栋三楼综合审批区)(C201-C207号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填写要求,真实有效。

初审

3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符合条件。

审核

3个工作日

核准审批。

审批

2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要求,批准许可;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许可。

办结

1个工作日

各审批流程已完成。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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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