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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实施编码:11430105MB1618742Y4432036009W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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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开福区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8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8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服务类别
依申请类
  • 咨询服务

    0731-84553417

    0731-8455341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4558348(开福区医疗保障局)、12345(市民服务热线)

    0731-84558348(开福区医疗保障局)、12345(市民服务热线)

受理条件

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后,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并按规定执行;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专人进行信息系统管理。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行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开福区政府北栋二楼开福区医疗保障局207办公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前十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清晰、真实、有效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清晰、真实、有效

审核

30个工作日

符合政策

初审

15个工作日

符合政策

评审

30个工作日

流程规范

审核

15个工作日

流程规范

审批

25个工作日

协议签订

协议签订

28个工作日

协议签订

办结

1个工作日

归档

办结

1个工作日

归档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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