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需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4-5817952
政务中心:0734-5825818;政府服务热线:12345(县境内);0734-5824101(县境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衡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
法定工作日,全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初审 |
1个工作日 |
(1)申请事项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即时制作受理凭证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书一式二份,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3)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
复核 |
1个工作日 |
①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和类型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和类型; ③申请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④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⑤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是否一致; ⑥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定核 |
1个工作日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登记意见,派件到档案室制证、发证; (2)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登簿、缮证 |
1个工作日 |
(1)不动产窗口受理登记业务时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客户凭受理凭证按期到档案窗口领证; (2)告知申请人有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发证、归档 |
1个工作日 |
依法依规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 |
|---|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