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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439E2430113001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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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省财政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31-85165714,0731-85165157

    0731-85165714,0731-85165157
  • 监督投诉方式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电话投诉,?0731-85165127。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电话投诉,?0731-85165127。

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00~12:00,下午 15:00~18: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3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十、申请材料目录

审查

5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决定

2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9号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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