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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相关作业备案

实施编码:11430800006442192E3431018190W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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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相关作业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张家界市交通局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咨询服务

    0744-8323080

    0744-8323080
  • 监督投诉方式

    0744-12345

    0744-12345

受理条件

1、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无需审批的作业; 2、备案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街道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01月01日~06月30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办结

3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最后修订时间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 查看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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