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稳定的品种; 2.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 4.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 5.认定有效期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 6.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等。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此项不收费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
权责清单
|
|||
0731-82213013
0731-82212345
1.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稳定的品种; 2.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3.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 4.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 5.认定有效期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 6.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等。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09-D11窗口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
审核 |
8个工作日 |
内容审查 1、对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并将材料交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 |
审批 |
2个工作日 |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文书制作后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文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在审定通过的品种依法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应当包括审定意见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