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合伙协议备案,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2. 合伙期限备案的 ;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 4. 登记联络员备案的; 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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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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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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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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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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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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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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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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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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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5-3323818
0745-12345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申请企业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合伙协议备案,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2. 合伙期限备案的 ; 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 4. 登记联络员备案的; 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溆浦县行政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市监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6:3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6: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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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资料齐全 |
办结 |
23个小时 |
资料符合法定要求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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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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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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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