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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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德市市场监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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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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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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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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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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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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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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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0736-7258416
0736-12315;
0736-7221200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要求。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北路市民之家1楼D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08-D12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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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现场符合《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要求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制证并发放;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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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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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