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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498H2000119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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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水利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5486169

    0731-8548616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并已通过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并已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替代工程方案设计报告;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已经法定机构评估,占用单位已按审定的补偿方案足额缴纳开发补偿费(或双方已订立合同); 3、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已给予赔偿(或双方已订立合同); 4、被占用管理单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邻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书面同意意见;5、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书或相关协议。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6-A07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初审

4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复审

3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决定

4个工作日

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厅长审定报厅长签发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 查看结果样本

问:对到窗口办理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线下办理时,来我厅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的经办人应与所提交申请书中的经办人或联系人相一致,且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