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并已通过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并已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替代工程方案设计报告;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已经法定机构评估,占用单位已按审定的补偿方案足额缴纳开发补偿费(或双方已订立合同); 3、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已给予赔偿(或双方已订立合同); 4、被占用管理单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邻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书面同意意见;5、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书或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