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①对于目录内的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事项。
②对于采取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编码:11430724006426301E4000120071000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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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临澧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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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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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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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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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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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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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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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是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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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5807730
0736-5822883,0736-5556106
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等文件相关要求。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东路519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A08窗口;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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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一、受理 由县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即时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打印行政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时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核、审批 |
4个工作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县畜牧局窗口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窗口负责人(许可办主任)复审,并根据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依规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经县畜牧局窗口负责人审查同意,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窗口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制作《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正、副本;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根据窗口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制作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书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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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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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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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证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