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充分理由; 2.原址保护方案编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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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文物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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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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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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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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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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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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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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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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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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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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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5793709
0731-82212345
1.有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充分理由; 2.原址保护方案编制规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3.申办材料合法、齐全、规范。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8-A09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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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 、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单。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出具加盖湖南省文物局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初审 |
5个工作日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
复审 |
5个工作日 |
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
领导审核 |
5个工作日 |
无 |
办结告知 |
3个工作日 |
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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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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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批复文件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