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它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a)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b)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c)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它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a)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c)品行良好; d)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