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 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 025〕37号)。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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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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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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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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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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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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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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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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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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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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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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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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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750、82213748、82213900
0731-82212345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 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 025〕37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B19-B2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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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17、118项。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 5.《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 025〕37号)。 |
行政审查 |
3个工作日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117、118项。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 5.《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 025〕37号)。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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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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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凭证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