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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实施编码:11430000MB169231XX2000131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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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温馨提示:电话咨询业务,请拨打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划电话,以提高您的办事效率。长沙市市监局0731-88635491;衡阳市市监局0734-8969001;株洲市市监局 0731-28680820;湘潭市市监局0731-52817352;常德市市监局0736-7258416;郴州市市监局0735-2877350、2376279;怀化市市监局0745-2232510;娄底市市监局0738—8585280;邵阳市市监局0739-5356802;湘西州市监局0743-8225175;益阳市市监局0737-4390361;永州市市监局0746-8365060;岳阳市市监局0730-8882112、8882012;张家界市市监局0744—822201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731-85693039或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联系电话0731-82213017。

    温馨提示:电话咨询业务,请拨打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划电话,以提高您的办事效率。长沙市市监局0731-88635491;衡阳市市监局0734-8969001;株洲市市监局 0731-28680820;湘潭市市监局0731-52817352;常德市市监局0736-7258416;郴州市市监局0735-2877350、2376279;怀化市市监局0745-2232510;娄底市市监局0738—8585280;邵阳市市监局0739-5356802;湘西州市监局0743-8225175;益阳市市监局0737-4390361;永州市市监局0746-8365060;岳阳市市监局0730-8882112、8882012;张家界市市监局0744—822201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0731-85693039或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联系电话0731-8221301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4、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驻在期限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3.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4.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13-D14窗口;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大楼一楼办事大厅4、5、6登记注册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核准

2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

0个工作日

核对领取登记证、代表证或文书的办事人员身份,并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或《登记通知书》。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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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问题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问: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已经注明需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无效。

问: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有关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