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4、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事项包括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驻在期限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当为已在该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2.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3.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4.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