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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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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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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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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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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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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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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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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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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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2345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初审 |
3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5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批 |
3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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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第五十七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第5号 |
:附件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第74项:草种进出口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草种进出口审批表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