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缴款凭证 2.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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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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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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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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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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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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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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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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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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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8275036
0734-8275513
1.银行缴款凭证 2.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住保中心C栋四、五楼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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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小时 |
受理标准说明:1、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为打印稿并按要求的格式书写。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预算费用等。 2、申请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3、申请人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盖章,业委会主任签名。 4、申请人为相关业主的,由2名以上相关业主代表签名确认,相关业主代表需提供栋号、房屋户室号以及联系方式。 5、物业维修项目已过保修期分为两种情形: ①该项目自建成竣工后的使用年限超过相应保修期; ②该项目自上次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行和改造竣工验收后,使用年限超过相应保修期。 |
办结 |
1个小时 |
依法依规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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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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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