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应当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和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需提供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情况,可以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2。 ?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的死亡证明?: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12。 ?殡葬证明?: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需提供殡葬证明?12。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12。 ?办理地点和时间?:办理地点通常为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公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特别程序和收费情况?:此项业务不收费,且可以通过“湖南公安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申请人需要注册并实人认证登录后,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办件申请。业务办结后,平台会通过短信通知办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个人中心”中“我的办件”栏目了解办理进度?4。 ?法律依据?:办理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