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核准: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