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务服务网
湘乡市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湘乡市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委托下放)

实施编码:1143038100623430X64000164109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委托下放)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湘乡市林业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56823118

    0731—56823118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56820826

    0731—56820826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湖南省涟滨南路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林业局窗口(林业局211室);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工作日,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4个工作日

法定标准

审核

5个工作日

法定标准

办结

4个工作日

法定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关于准予/不予XX的行政许可决定 查看结果样本

需要准备什么?

备齐资料,按正规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