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能保证申请开展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5、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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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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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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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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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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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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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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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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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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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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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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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咨询:攸县发展中心711
(二)电话咨询:0731-24230077
(三)信函咨询: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24230242
攸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731-24252122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能保证申请开展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5、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内环路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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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申请 |
1个工作日 |
申请单位按照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的规定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专家评审 |
1个工作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考核评审)。 |
审批 |
1个工作日 |
组织考评单位将考核结果报上级部门审批。 |
签发证书 |
2个工作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批结果签发证书或通知,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计量授权证书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