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已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中举办。合作举办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禁止性要求: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项目,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项目、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