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260A2000105002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教育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7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32、0731-82213033

    0731-82213032、0731-82213033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已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中举办。合作举办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禁止性要求: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项目,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项目、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1-F0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审核

70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查看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有哪些基本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有三种基本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报时间

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筹备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办学公益性原则。 2、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原则。 3、 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 4、 平等互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