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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实施编码:11430223MB0U5951XH4000131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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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联系电话: 0731-24230077。

    联系电话: 0731-24230077。
  • 监督投诉方式

    攸县食药工质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24230242 攸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731-24252122

    攸县食药工质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24230242 攸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731-24252122

受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应有有效检定/校准证书;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至少配备2名持本项目有效检定/校准证书的人员; 5、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内环路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预先指导

3个小时

申请人应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上报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对《申请书》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

3个小时

申请人到攸县发展中心711室提交纸制申请材料。受理人对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录台账,并启动许可流程。

受理

8个小时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相关文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审查

24个小时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到申请单位现场实施技术审查,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技术审查的同时,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安排观察工作,并做好《观察记录》。

许可决定

24个小时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归档

24个小时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具体办理人员负责整理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集中存放管理。逐步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

决定公开

5个小时

许可结果在攸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决定送达

5个小时

暂无审查标准

办结

1个工作日

暂无审查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查看结果样本

如何咨询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股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现场咨询的,发放行政许可告知清单。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