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2.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3.具备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和办学需求;(2)有相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相应办学条件;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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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省教育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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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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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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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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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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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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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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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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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032、0731-82213033
0731-82212345
1.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2.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3.具备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和办学需求;(2)有相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相应办学条件;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1-F06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核 |
28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许可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