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IV、V类放射源单位; 2、放射源闲置或废弃; 3、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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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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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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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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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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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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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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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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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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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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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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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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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929
0731-82213083
1、使用IV、V类放射源单位; 2、放射源闲置或废弃; 3、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省生态环境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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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夏季(01月01日~12月31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
|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审查 |
9个工作日 |
根据相关规定 |
复查 |
2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办结告知 |
1个工作日 |
需符合法定审核标准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612号)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放射性固体废物。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 《湖南省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备案单》 | 查看结果样本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