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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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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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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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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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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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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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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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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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
否 |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
否 |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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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2213057
0731-82212345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7-F09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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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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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预审 |
2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预审 |
处室负责人复审 |
6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复审 |
分管领导审核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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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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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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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 查看结果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