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57852000123028000

订阅 指南下载 查看评价 手机查看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057

    0731-82213057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F07-F09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经办人预审

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预审

处室负责人复审

6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复审

分管领导审核

3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修订)第二十二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 查看结果样本

未盖公章

未提供相关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