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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实施编码:11430000006122471R20001201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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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机关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此项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支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
是否支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权责清单
  • 咨询服务

    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0731-82213907;0731-82213909
  • 监督投诉方式

    0731-82212345

    0731-82212345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25-D26窗口

2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初审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复审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审核

3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审批

4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办结

1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允许减免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6号

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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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